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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 一 章總則

  •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訂定之。
  • 本會以增進全國教師之專業知能、提昇教育品質、改善教育環境、保障教師之生活及加強國際教師組織連繫為宗旨。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經報主管機關備查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 維護學生學習之權益。
    • 各會員業務之輔導及支援。
    • 教育政策之研究建議與推動立法。
    • 課程、教材、教學方法之研究。
    • 教師權益之保障及增進事項。
    • 教師工作環境之調查統計與建議事項。
    • 舉辦對教師之福利服務活動。
    • 辦理教師專業知能之研習進修。

第 二 章組織及職權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聽取、審查本會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 議決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 理事會設理事卅五名,候補理事九名;監事會設監事九名,候補監事三名。由會員代表選舉、罷免之。
    前項理事之當選應保障各地方教師會至少一名;監事之當選,各地方教師會最多一名。理監事之補選得以通訊投票進行之。

 

第 三 章經費及會計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教師會費
    • 捐贈
    • 其他收入
    • 以上收入之孳息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本會每年編造預 (決) 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 (後) 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先送監事會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