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 一 章總則
- 為協助學校發展之目的,設立本校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本會),特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組織章程。
- 本會由本校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第 二 章組織及任務
-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
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家長推舉三人擔任之;其推舉方式,採通訊為之。
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推舉組成之,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委員會就委員中推舉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推舉一人為本會會長,五人為副會長。 - 會長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推舉一人繼任之。會長及全體副會長 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 - 本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 本會會務之決策。
- 協助本校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 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 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 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 委員會任務如下: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 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 協助本校校務發展及提供本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 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與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
- 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代行委員會之任務。
第 三 章會員權利及義務
- 會員權利如下:
- 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 班級代表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 會員義務如下:
- 繳納會費。
- 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第 四 章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
- 本會應推舉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相推舉之。
- 財務委員職權如下:
- 協助本會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
- 管理本會財務事項。
- 與本會會長於本會預算、決算報表及明細表上,共同具名。
- 監察委員職權如下:
- 監察本會會務。
- 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 審核決算報告。
第 五 章經費及會計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家長會費。
- 捐贈收入。
- 經費孳息收入。
- 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其屬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 本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 會務支出。
- 協助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 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 支援本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 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 本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