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令規章

相關法令規章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申請緩徵作業要點

  • 一、為建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在學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 (以上簡稱作業要點),爰依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 二、公立或已成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兵役年齡在十九歲 (含) 以上 ,除已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免役體位者外,均應申請緩徵;但年滿十九歲,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三年級,當年六月即將畢業者,得免申辦。
  • 三、應行辦理緩徵之學生,學校於每學期通知註冊入學之同時,另以書面通知。學生於註冊入學時,應檢送身分證 (正反面) 影本及相關之料交由學校辦理緩徵申請。免役體位之學生,應向戶籍地相 (鎮、市、區) 公所領取免役體位證明書,於註冊入學時查驗後免辦緩徵。
  • 四、經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授權自行查核驗應者,為各公立大專院校及經評鑑辦理學生兵役業務績優之私立大專院校。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教育局建議本部統一發布授權自行查核驗應者,為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經濟評鑑辦理學生兵役業務績優之私立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經核定授權之學校)。
  • 五、核定授權之學校應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兩份,函送直轄市、縣 (市) 政府。
  • 六、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授權自行查核驗應之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以上簡稱未經核定授權之學校),應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四份,兩份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學籍之驗印,另兩份送達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緩徵。前項報請審核學籍之驗應名冊兩份,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抽存一份,查核驗應後發還一份。
  • 七、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條規定,申請緩徵之學生,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 (直轄市、縣 (市) 鄉、鎮、市區別) 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送達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到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之學生名冊,經查無不得緩徵情形者,應予核准,並將名冊一份送還原申請學校;對不得緩徵者,於文內敘明學號、姓名、人數。
  • 八、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 (市) 政府前,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得由學校出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交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項戶籍地相 (鎮、市、區) 公所,轉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暫緩徵集。
  • 九、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者,學校應餘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繕造名冊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繼續辦理緩徵。前項學生留級。復學或轉系。轉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均應重新辦理緩徵。
  • 十、應受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 入學學籍未輔核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在就讀相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 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 十一、經核准緩徵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期緩徵原因消滅:
    • 畢業:學校得免造送畢業離校緩徵原因消滅名冊。
    • 修學、退學、經開除籍或中途離校緩徵原因消滅名冊。
  • 十二、協調配合事項:
    • 高級中等以上學生辦理離校手續時,須經學生兵役業務承辦人簽名或蓋章。
    • 經核定授權之學校,無須將離校學生緩徵原因名冊函送本部軍訓處,以求簡化。
    • 直轄市、縣 (市) 證虎於接到學校緩徵原因消滅名冊時,除應在員生請緩徵名冊備考欄內及徵兵處理名冊登記緩徵原因消滅年月日外,應轉知有關鄉 (鎮、市、區) 公所,並以副本函覆學校。
    • 各學校承辦學生緩徵業務人員,務須恪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以免觸犯刑章。
    • 各學校對承辦此項生請緩徵業務人員,應力求人事安定。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學年度舉辦學生兵役業務評鑑,或績優學校,應由學校人事主管或單位主管簽報校長給予技工。嘉獎或酧發獎金,或專案報請上級機關敘獎,以資鼓勵。
    • 美學年由本部會同內政部等相關單位派員抽查緩徵作業情形,以資改進作業。
    • 為便利緩徵作業,本部印製「專科以上學校一覽表」發至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學校一覽表」,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比照印製發至各所屬鄉 (鎮、市、區) 公所。本部中部辦公室亦請比照辦理。
    • 各級學校於每學年度開始一個月內,應將承辦學生兵役業務人員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各學校於每學年度結束後,統計緩微及儘管後召集核准有案在校就學生人數,於十五日內依統計表格式,彙報本部。
附註:
  • 微兵及齡為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應受常備兵現役微集之役齡男子。
  • 兵役年次依國曆年度 (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計之,凡同一年度內出生者,為一個年次,冠以國曆年號,簡稱 (某某年次)。
  • 兵役年齡,以出生之翌年以一歲計算之,不適用民法之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 上述國曆年在學校為學年度。
辦理緩微應行注時事項
  • 一、註冊入學前:

    兵役年齡在十九歲 (含) 以上之學生,應辦理緩微。

  • 二、註冊入學後:
    • 請學校承辦人員,在學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造送申請緩微學生名冊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驗印,同時將該名冊兩份函送戶藉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
    • 經授權自行查核驗印之學校,應繕造緩微名冊兩份,函送戶藉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
  • 三、在原校繼續修業期間:

    經核准緩微之學生,在原校繼續修業期間,繼續予以緩微,無須重複申請。惟留級生、轉學生、復學生及轉系 (科) 生因降級或學制不同轉系 (科) 而變更原系 (科) 核准緩微年限者,應重行申請緩微。

  • 四、離校:
    • 畢業或休學、退學、開除等中途離校,為緩微原因消滅。
    • 凡緩微原因消滅及不合緩微之學生仍受徵集股役。
  • 五、僑生:

    役齡男子具有僑務委員會證明僑生身份者,在校期間免辦緩微,其畢業或因故離校時,應於離校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就讀學校造送僑生離校名冊,通知各該生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